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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加入困难职工数据库须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一、建档对象

第一条  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对象:本人户籍在湖北省内,在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就业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北省内,但在省内单位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以及本细则规定的特殊群体.(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全国级困难职工,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以下简称省级困难职工)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全国级困难职工档案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或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含)的职工(也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省级困难职工档案: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含),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仅指因病致困和意外灾害。因病致困包括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意外灾害包括自然灾

害、重大事故。意外致困家庭包括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须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全国级和省级困难职工建档的否决条件:

(一)  拥有2()以上有产权的城区住宅(含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自管房产、小产权房,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

(二)  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且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

(四)家庭拥有除以下情形的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除外情形是,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购买时间在申请建档之日两年以前,或购买价格不超过5万元的。

(五)拒绝提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核查授权书的。

第五条  农民工可建立全国级和省级困难职工档案,除满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外,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组织。

(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三)不属于农村精准扶贫户(低保户、贪困户)

第六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建立工会,由所在地方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七条  劳务派遣工符合建档条件的,由用工单位负责建立档案。

二、建档资料

第一条 困难职工建档须提交本人申请书或基层工会出具的申请报告,填写职工档案信息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授权书。

(二)职工本人及有关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三)收入证明。

(四)相关困难证明。因病致困户。须提供各种医疗费票据、医院的诊断书、保险报销票据等,因学致困户,须提供子女的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籍证明、学费票据,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相关部门认定书。

(五)购买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农机具的票据和所有权证明。

(六)公示证明。

(七)农民工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加入工会组织、参加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供领取失业金证明,劳务派遣工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证明。

 三、建档程序

第一条  职工申请建立档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所在工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向务工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会或所在地方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失业人员可向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会或所在地方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书面申请。通过湖北工会职工服务网网上申请,由地方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职工务工所在基层工会按规定办理;职工务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地方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二)核实。基层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对申请职工入户核实。基层工会受理的,由基层工会负责核实;职工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的,可由职工服务中心直接核实,也可指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核实。

(三)公示。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基层工会通过公开栏、宣传栏、企业网站等阵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县以上地方总工会通过职工服务中心或工会网站定期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工作单位、建档原因、救助项目、建档条件等。

(四)建档。基层工会为建档责任单位。基层工会要将困难职工提交的各类有效资料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照程序建立电子档案,并整理和留存纸质档案。

(五)审核。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本级工会所属基层单位困难职工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市(州)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本级工会所属单位的审核和管理,并对所辖县级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复核。

(六)核查。县以上地方总工会要将困难职工基本情况录入湖北省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省总工会和有关地方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实地核实情况,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办理注销手续。

中央和省属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省直机关工会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建档和审核工作。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总工会管理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复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