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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

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发布时间:2019-07-08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互助对象

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对象为武汉城市圈内(含中央和省属)各企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

互助范围

参加人在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申请互助待遇:(1)恶性肿瘤;(2)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3)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4)再生障碍性贫血;(5)白血病;(6)重型肝炎;(7)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置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III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

互助期限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三年为一周期,于缴纳互助费并交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互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地区工会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必须100%参加。

互助缴费标准

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申请继续参加互助的,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

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参加。

参加人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次,不得重复参加。

互助责任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经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终止。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慰问有效期内,经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慰问金给付标准:于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在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1.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第91天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互助责任即终止。2.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参加人因患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除外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给付责任: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首次参加的职工在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参加人在首次参加或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申请与给付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的材料: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历,以及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及身故抚恤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及身故抚恤补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