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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总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4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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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总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石市总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努力实现工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黄石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企事业单位接受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半年向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底报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工会资产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资产,受法律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最终所有权。黄石市总工会由湖北省总工会授权监督管理本市所辖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全市各级工会由其上级工会授权监督管理所辖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对所辖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具有投资、考核、收益和本办法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

第六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市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总工会设立黄石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是黄石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市工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审批各级工会和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全市各级地方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组织所辖工会和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3、按权限审核、审批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4、对所辖工会和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管理实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所辖工会和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

5、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

6、指导和推进规划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化经营管理制度。协调落实并研究制定规划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并推广经验。

第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支持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工会企事业单位接受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对其经营和管理的工会资产承担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本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实施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工会资产应承担经营管理和产权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依照全总省总有关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工会应当认真执行市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其管理规定须报上一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所辖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定期向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制度,其规划资产的监督管理、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等应列为所辖工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先和所辖工会主要负责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黄石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按照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上报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需审批的事项及权限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核,报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2、企事业单位申请由黄石市总工会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须由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核,报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3、凡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由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核,报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4、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理财)、融资借/贷款和资产抵押,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备案;50万元-100万元的事项,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批;100万以上的事项,由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核,报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5、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购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核,报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改造、装修),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备案;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批,报市资产管委员会批准。

7、企事业单位核销呆坏账、固定资产报废,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10万元-50万元,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50万元以上的,由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审核,报市资产管委员会批准。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二、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向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主要包括:《黄石市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呈报单》、请示报告、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要按照全总省总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不动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全总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包括政府拨付使用及政府补助资金形成)的房屋和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分类确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市总工会分管事业发展部工作的市总副主席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和企事业单位,在重大经营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明确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经营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超越权限,未经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和处置资产,以及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企事业单位要聘请有法律顾问执行资格、熟悉本单位业务领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担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企事业法人负责,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所辖工会和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审核审批管理,不断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禁违规操作或不按程序报审。

第二十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其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被执法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施审批管理。

一、工会独资企业章程;

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与决策方案、工资分配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置换事项;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等事项;

五、企事业单位的分离、合并、破产、解散;

六、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维护工会资产安全生产和工会利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策失误、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下级工会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重大事项,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总工会事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