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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工会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titleEn   返回上页

 
 

关于维护工会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与职工、会员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恰当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二)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
 (三)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四)职工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 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影响工会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第五条 实行逐级上访制度。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会组织提出,并应根据办理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是对群众反映的事项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级工会组织。

   第六条 实行分级受理制度。对群众信访事项,由工会组织办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办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作出初步答复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规定提出复查,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在办理期限内,信访人不得重复、越级上访。

   第七条 反映个人问题,由当事人直接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来访登记表格,按规定的程序反映问题,不得以非法游行、示威的方式进行走访。

   第八条 采取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应当到各级工会组织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依法作出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得继续缠访。

   第九条 共产党党员、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对集体上访群众进行教育、疏导、劝导,不得以任何形式鼓动、支持和变相鼓动、支持群众集体上访,不得参与集体上访活动。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误导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信访时不得串联或冒替他人在信访材料、来访登记表格上签名。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遇到信访人难以疏导时,可通知信访人所在地区、单位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可通知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

   第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意见完毕后,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公务。对滞留现场、占据办公场所、妨碍工作的信访人,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

   第十三条 对明知群众聚众闹事而为其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破坏公共秩序或妨碍道路交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拦截公务车辆和行人,堵塞交通的;

   (三)在办公场所吵闹,纠缠、威胁、侮辱、谩骂、围攻、殴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接访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借上访名义造谣惑众、非法筹款、非法集会、煽动群众闹事的;

   (五)非法以示牌、举旗、拉横幅、呼口号、散布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办公场所表达上访意愿,扰乱公共秩序、办公秩序的;

   (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以死、伤作威胁,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 无关人员不得参与走访行列;未经许可,任何人或新闻单位不得对走访现场采访、拍照、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