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发〔2005〕11号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
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县(市)总工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增强工会的经济实力,推动工会组织全面、协调、均衡发展,全国总工会相继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各省级工会经费上缴办法,同时将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并据此相应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体制。按照全总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总工会决定适度调整全省各级工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一律留用50%,上解上级工会(含全总、省总及市、县级工会)50%。
(一)地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县(市)总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县(市)总工会50%;县(市)总工会留成28%,上解所属市、州总工会22%;市、州总工会留成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7%。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50%;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留成3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20%。
(二)大型企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1、东风汽车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三江航天集团、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清江水电开发总公司、省汽车集团公司、中科院武汉分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鄂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环集团公司和中国冶勘中南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上述大型企业工会50%;上述大型企业工会留成2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25%。
2、中国海员工会长江航务委员会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工会在我省境内所属的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中国海员工会长江航务委员会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工会50%;中国海员工会长江航务委员会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工会留成3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20%。在我省境外所属的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基层工会所在地省(直辖市)总工会(含全总)10%,上解中国海员工会长江航务委员会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工会40%;中国海员工会长江航务委员会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工会留成30%,上解省总工会10%。
3、中国农林水利工会长江委员会在我省境内所属的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中国农林水利工会长江委员会50%;中国农林水利工会长江委员会留成3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20%。在我省境外所属的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基层工会所在地方总工会5%,上解中国农林水利工会长江委员会45%;中国农林水利工会长江委员会留成3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4、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在我省的直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50%;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留成1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5%。
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所属襄樊发电有限公司工会留成50%,上解襄樊市总工会10%,上解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40%;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留成1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25%。
(三)产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1、省电信、邮政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所在地方总工会10%,上解省电信、邮政工会40%;省电信、邮政工会留成2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省电信、邮政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含机关工会)留成50%,上解省电信、邮政工会50%;省电信、邮政工会留成2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0%。
2、省移动通信、联通和铁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所在市、州总工会10%,上解省移动通信、联通和铁通工会40%;省移动通信、联通和铁通工会留成2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省移动通信、联通和铁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含机关工会)留成50%,上解省移动通信、联通和铁通工会50%;省移动通信、联通和铁通工会留成2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0%。
3、各县(市)供电公司工会留成50%,上解所在县(市)总工会10%,上解市、州供电公司工会40%;市、州供电公司工会留成10%,上解省电力工会30%;省电力工会留成10%,上解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各市、州供电公司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工会留成50%,上解市、州供电公司工会50%;市、州供电公司工会留成10%,上解所在市、州总工会10%,上解省电力工会30%;省电力工会留成10%,上解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省电力工会在武汉市以外的发电企业工会留成50%,上解所在市、州总工会10%,上解省电力工会40%;省电力工会留成20%,上解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省电力工会在汉企事业(含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和机关工会留成50%,上解省电力工会50%;省电力工会留成20%,上解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华中电力委员会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25%。
4、省地方税务局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所在地方总工会10%,上解省地方税务局工会40%;省地方税务局工会留成2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留成50%,上解省直机关工会50%;省直机关工会留成2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0%。
5、省国防、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社、商务、司法、信息产业、省直机关、监狱管理局、教育、机冶建材、轻纺燃化、建筑工程总公司和石油总公司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上述产业工会50%;上述产业工会留成2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0%。
省国防、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社、商务、司法、信息产业、省直机关、监狱管理局、建筑工程总公司和石油总公司机关工会留成50%,上解省直机关工会50%;省直机关工会留成2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0%。
6、省地矿工会所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所在市、州总工会10%,上解省地矿工会40%;省地矿工会留成25%,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15%。
省地矿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留成50%,上解省地矿工会50%;省地矿工会留成2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0%。
省地矿机关工会留成50%,上解省直机关工会50%;省直机关工会留成2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30%。
(四)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和中南建筑设计院工会留成50%,上解省总工会(含全总)50%。
(五)在我省的实行按全国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要严格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按原定比例,及时足额向所在地方总工会上解经费。
二、严格遵循全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总工会和省总直接管理的大型企业、省级产业工会为县以上工会组织,其余均为基层工会。
市、州所属的中间层次和中间环节的工会组织,一律不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县如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需报省总工会批准),其所需活动经费实行预算包干或领款报销办法。
三、凡在我省的跨省、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集团,除全总、省总有专门规定(含上述省总直接管理的大型企业)外,企业集团总部及其异地各级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一律向各自所在地方总工会上缴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的50%。
四、省电信、邮政、移动通信、联通、铁通、电力和地税工会履行产业工会职能,其经费实行按系统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方总工会的指导。
凡全总、省总无文件规定独立管理经费的行业,不得自行发文管理经费(包括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单位),一律向所在地方总工会上缴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的50%。
五、各级工会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对工会经费收、管、用工作的领导,不得擅自改变经费分成比例和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
六、县以上工会要向基层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会及同级财政部门宣传此次调整经费分成比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依据,切实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湖 北 省 总工 会
二○○五年四月八日